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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关行走在法律边缘

大河网-大河报 端子 2009-06-01 13:15 次阅读

      “枪手”对于我们来说不算陌生,“网络枪手”则将“枪手”的“职能”从现实社会带进了虚拟世界。在一些引发网民大讨论的论坛中,近来常被人指出存在“网络枪手”。有记者调查,“网络枪手”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叫网络公关的行业。

  
      背景新闻

  
      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的罗彩霞因被县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本应今年毕业的她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此事刚被媒体报道后,各大论坛上的相关讨论大多是以同情罗、谴责王家为主基调的。然而,几天后,论坛上的风向却变了,大量声援和同情王佳俊的帖子开始铺天盖地地爬上论坛的显著位置。

  
      这些帖子有些指责罗彩霞得理不饶人,对王家赶尽杀绝,太心狠手辣;有些则比较罗彩霞和王佳俊的相貌,表示前者外貌丑陋又咄咄逼人不值得同情,而后者美丽而柔弱,本身没什么错。还有人认为罗彩霞背后恐有高人指点,搞出这场官司并非为了要回身份那么简单。


      在网上声援冒名顶替者的帖子几乎占绝对优势时,有网友提醒,网上一片不合情理、逻辑的声音很可能是网络枪手所为。5月13日、14日,网友“八卦酱糊”和“怨男终结者”先后发帖《杀一杀网络公关的邪气,我支持罗彩霞》、《警惕:王佳俊已请专业枪手公司企图混淆舆论》表达自己的猜测。


网络公关,一股可怕的舆论导向杀手(赢时代配图)

  
      在“怨男终结者”总结的所有声援王家的帖子列表中,记者发现了一些频繁出现的ID,如“善与恶只在一念之间”这个ID是2009年5月12日注册的,从注册至今,发过的四篇帖子(一篇已被删)全部是高唱“倒罗挺王”的声音,而从其发表的300多个回复计算,其平均每天要发50多个跟帖。此类ID的行为,让很多网友发出“这些人并不像是普通网友”的猜测。

  
      目前,各大论坛里对于“冒名门”一事是否有网络枪手的争论还在激烈持续中,究竟那些“倒罗挺王”的声音是否发自一些网络公关公司,不便妄作判断。不过,记者了解到,现在的网络公关公司确实已经将网络公关的业务触角从删除负面信息发展到推广正面信息。

  
      记者接触到的一家北京信息技术公司在其网页上写明“网页信息删除、网页负面快速清除、快速发布产品正面信息等”。该公司介绍,当客户面临大量负面信息、形象受损的情况时,公司可以快速向互联网发布大量的正面信息,以达到迅速排挤不良信息、重塑良好形象的目的。

  
      联系上该公司客服后,记者表示希望删除一条网站上的负面信息,对方开价1500元。当记者表示该价格偏贵,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说删帖技术含量相当高,值这个价。但究竟用何种方法达到删帖的目的,对方不愿透露。

  
      当问及是否可以在论坛发表正面信息来达到覆盖负面信息的目的时,对方立刻给出价目:发布一条正面信息500元,包月3000元。对方解释,所谓包月,就是每天在论坛上帮客户发布正面信息。至于正面信息的内容,由客户提供,他们本身不负责撰写。谈到付费问题,对方表示可以将50%的预付款打到公司的银行账号上,事成后再付另外50%。据《新闻晨报》整理


网络公关,一场虚拟的战斗(赢时代配图)

  
      说法一网络公关多用“病毒式营销”

  
       赵东(大河网频道主编):一些网络公关公司宣称可以帮用户进行网络宣传推广或是消除网上负面信息,大家一般都比较容易理解前者,认为这些网络公关公司就像是传统媒体行业中的广告代理公司,通过和网站的良好关系,以较低的折扣拿到网站广告位,再代替客户发布广告。对于这种方式我们无可厚非。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只是某些网络公关公司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

  
      一些网络公关公司还会通过人工或软件自动的方式,在各大论坛发帖、博客留言、新闻评论、QQ群中,毫无目的和关联性地发布广告信息,这种广告信息我们通常称为“垃圾信息”。如此称呼,不仅是因为这样的信息违反了网站建设者的初衷,让网站用户感到讨厌,还因为这些信息是没有受众针对性的,很难达到广告用户所希望的宣传效果。如果说这种做法还只是让人反感,算不上侵害他人权利或是违法的话,那么还有一些做法就明显违法了。

  
      有些网络公关公司会通过捆绑甚至“黑客”技术,向用户电脑里安装广告插件甚至“木马”程序,再通过这些非法软件,强制向用户推送广告。更有甚者会用“木马”程序盗取用户各种账号、密码等隐私信息,冒充受害用户向受害用户的好友发送广告信息或者要求好友代为网络购物,以实现所谓的“广告效果”。这些手段被称为“病毒式营销”。

  
      说过了“宣传推广”的手段,我们再来说说“危机公关”,也就是消除负面信息。一般来说,网络公关公司不太可能单纯地通过技术手段来消除网上的负面信息,因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站特别是大网站被篡改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且网络的优势之一就是传播便利、迅速,一条信息很快就会被其他网站转载,即便网络公关公司可以攻破少数网站删除信息,也不可能自行删除所有网站上的信息,特别是已经造成了巨大影响需要“公关”的信息,被恶意删除后几乎立刻就会被发现。所以,这些网络公关公司一般只能和网站取得联系,通过协商、付费、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要求源头网站主动删除。在源头网站删除信息之后,网络公关公司再和其他转载网站或搜索引擎取得联系,假称源头网站信息有误,要求转载网站删除。对于论坛、博客等网友自行发布的信息,网络公关公司则经常采用和“版主”保持良好关系的方式,要求“版主”删除信息,由于网络论坛“版主”多为网友业余行为,觉悟和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些“版主”本身就是“网络公关”,删除信息就更加容易了。

  
      对于实在无法删除的信息,网络公关公司还可以采取混淆视听的手段,发布大量无关信息,让要被“处理”的信息淹没其中,根据一般规律,一条网络信息一旦被淹没在信息列表的5页之后,就很难再引起公众关注。另一种混淆视听的手段是针对要“处理”的信息,故意发表歪曲理解、断章取义的言论,利用大众不完全了解真相的弱点,转移视线误导大众。如果再结合“病毒式营销”中盗取的用户账号发表言论,或者利用“木马”程序攻击网站服务器和欲了解真相的网民,使得事实无法呈现在公众面前,达到“公关”目的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说法二 应尽早制定一部网络安全基本法

  
      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网络公关公司所谓“病毒式营销”、“危机公关”的经营行为,虽然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但在网络上发生的行为是实在的,它没有离开现实社会,只是行为方式的改变,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因此其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但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立法上仍属空白。在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以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来对此评价。

  
      从民法角度来看,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网络公关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如果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造成民事侵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网络犯罪、网络违法的案件屡有发生,网络污染、网络滥用的暗流此起彼伏,传统的法律体系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发展的需要。因此,建构全面有效、结构严谨的专门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环境比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只有尽早制定一部网络安全基本法,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建设才能形成有机整体。

  
      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所谓“病毒式营销”、“危机公关”行为,其不但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事实上的侵害,而且也违背了法律上的“公序良俗”原则,造成了错误的舆论导向。这种行为,如果说其通过捏造事实、使用病毒程序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无疑可以通过现行的民事法律、互联网管理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从整体上看,一些网络公关行为呈现出手段多样性、行为隐蔽性和人为操控性等特征,单靠现有的法律规范是难以有效治理的。尤其是这种行为产生了不正常的舆论导向,违背了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对于社会秩序、社会评价机制等造成了破坏,形成了不良的潜规则。因此,这种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从法律责任体系来看,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建立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惩罚体系,分别采取不同措施针对所谓的“网络公关”行为进行规范。为此,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实现对不正当“网络公关”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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