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电子商务交流与资源整合系列(三)

信息来源:赢时代  作者:陈定震  阅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08-07-16
文章摘要:所谓「七天鉴赏期」, 系指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上「邮购」或「访问买卖」才有的规定,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说到跟网络商务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的还真是一大堆, 这边先谈一个商品销售出去的情形
   商品卖出去银货两讫还有啥问题? 实际上还是有些事需要了解的, 在台湾的网络商店大家可能经常会看到一个词「鉴赏期」, 所谓「七天鉴赏期」, 系指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上「邮购」或「访问买卖」才有的规定,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所谓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也有明文规定,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因特网、传单或其它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晕了吧,换句话说网络上面卖东西银货两讫之后还得等七天之后才算数,而退货还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而大陆网站一般在商品销售后则是提供所谓的「三包」, 什么是三包我们可以看看百度百科的说明http://baike.baidu.com/view/205503.html?wtp=tt , 可以看出两岸对买卖双方的法律不一样至于何者比较好? 那就看是站在消费者或是商家的角度了有台商在大陆经营网络商城也把「鉴赏期」的概念引进到大陆,不知道是福是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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